《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
認定方法
兩種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依據。
1.銷售額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
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
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其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會計核算標準
《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這里所稱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除外)。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規定標準以上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并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