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38 號)
A.認定條件
(a)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b)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B.納稅人申請
未超標試點納稅人需要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資料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a)《申請認定表》二份;
(b)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留存復印件,復印件簽注“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c)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留存復印件,復印件簽注“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C.制作并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